新修订的《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
还有人不知道吗?
那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一下
新修订的条例吧
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、互联网快递、外卖、租赁电动自行车等新兴业态的发展,原《条例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交通管理需要,为加强管理,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新修订《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。
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,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有脚踏骑行能力,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。
新修订《条例》第十九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、上牌、信息采集、拓印编号、补领登记证或者换领号牌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新修订《条例》第四十二条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,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,处三十元罚款。
此外,小编提醒广大市民,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,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。
新修订《条例》第二十五条:驾驶、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。
新修订《条例》第四十五条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,驾驶、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。
将原条例规定的“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”修改为“驾驶、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”。
新修订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:驾驶电动自行车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进入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、隧道、高架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;
(二)逆向行驶;
(三)驾驶拼装、改装、加装的电动自行车;
(四)牵引动物,牵引、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;
(五)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;
(六)醉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;
(七)从事载客营运;
(八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将原条例中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”修改为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”的规定,除了原有的禁止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之外,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浏览网页、发信息、看视频、打游戏等使用电子设备的行为都列入了禁止的范围。
新修订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: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,且无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、疾病。
骑行电动自行车请做到“六不一戴”,即不闯红灯、不逆向行驶、不走机动车道、不醉酒骑行、不违规载人、不违规乱停和戴安全头盔。
近期寒潮来袭,气温骤降,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,注意防寒保暖,及时增添衣物,外出遵守交通规则,骑行戴好头盔注意安全。